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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刑辩书院

2017-04-17 最高法研究室 刑辩书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

 

法研〔2014〕2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13〕279号《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此复。


《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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